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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(quán)人而共同出租時,該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,均得減除43%必要損耗及費用。
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,其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%必要損耗及費用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(wù)
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,其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%必要損耗及費用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(dǎo)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(quán)人而共同出租時,該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,均得減除43%必要損耗及費用。
 
該局進一步表示,土地與其地上房屋一起出租時,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(quán)人是否為同一人,其土地租賃收入得減除43%必要損耗及費用,但如果僅出租土地,只得減除該土地當(dāng)年度繳納之地價稅。
 
該局舉例說明,土地所有權(quán)人甲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(quán)人乙分別與丙公司簽訂租賃契約,約定每年土地租金300萬元及房屋租金480萬元,甲於計算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所得時,可以扣除43%必要損耗及費用,故申報租賃所得171萬元;但如果僅土地所有權(quán)人甲出租土地,則只能減除該土地當(dāng)年度繳納之地價稅5萬元,應(yīng)申報租賃所得295萬元。
 
該局呼籲,土地與房屋一同出租時,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(quán)人是否同一人,其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%必要損耗及費用。